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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帮工与被帮工关系有助于保护各方权益
2022-10-26 15:12:01       来源:工人日报

导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所谓帮工,其实许多人日常生活中都会遇到,比如家里有个红白事,比如需要搬家挪物,亲戚朋友同事前来无偿帮忙,欠的那份人情,往往也只是请一顿饭来回报。帮工是一种乐于助人的传统美德,但很多人却对其中的法律问题不甚了解。一旦关系理不清,产生安全事故,纠纷无法解决,损失的不只是经济,也散了感情。比如,热情的帮工人一分报酬没有,却在帮工过程中,一个不留神,让其他帮工人受了伤,或者让邻居路人受了伤,这个该由谁来赔偿?

  毕竟,在多人协作的大型体力劳动场所,再加上不少帮工人并非专业技能人员,造成的磕磕碰碰在所难免。如果在非帮工的施工场所,雇主和实际施工的工人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或劳务合同缔结的劳务关系。如在施工过程中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应由雇主进行赔偿。如果工人在具体工作中确实违反了劳动制度或劳务合同约定的,应由雇主按照相关劳动制度或劳务合同约定处理。

  而在帮工关系中,被帮工人和帮工人之间仅仅是按照风俗习惯等原因自愿协作的,帮工人甚至无需与被帮工人进行口头协商。一方有需求,亲朋好友纷纷来“搭把手”,这是一种不计回报的纯施惠行为,并无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合同约束双方行为。因此,帮工自然不能以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进行调整。

  即便如此,法律也要照顾和考虑到第三方利益,即在帮工活动中不幸受到损失一方的利益。在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修改前,解释(当时为法释【2003】20号)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按照旧解释,只要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损失的第三方可以向任意一方主张赔偿责任。

  新的解释出来后,如果第三方造成损失,其仅可向被帮工人主张损失,并不用举证故意或重大过失与否,帮工人也不会被第三方直接追偿。而帮工人在该损失中需要承担多少责任,由被帮工人和帮工人双方单独解决,第三方此时已经得到赔偿,无需再牵涉其中了。理清帮工与被帮工之间的关系,有助于保护好包括第三方在内的各方利益。所以,下次亲戚朋友再来帮忙,热情是好的,但法律关系,最好还是提前说清楚。在帮工过程中,牢记安全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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