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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非法回收拆解废旧电池,污染环境,判刑!
2023-09-06 18:48:39       来源:中国廉政法制网

导读: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热切期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职责,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凝聚司法合力,对污染者重拳出击,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环境行为人,与全区各部门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为了牟取利益,大量购进废旧铅酸蓄电池,非法进行拆解和加工冶炼,在此过程中,会产生有毒有害的废气、废水、废渣,严重污染周边环境”。7月21 日,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被告人冯某某提起公诉案件开庭审理,公诉人在发表公诉词时说。

       非法获利,走上不归路 

       冯某某,个体经营者,2022年5月份从事二手车买卖。在二手车交易中与郭某某(无业人员,曾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结识。郭某某从他人处购买一套炼铅设备,于7月份将该套设备存放于冯某某租借的仓库内。冯某某因二手车经营状况不佳,想另谋出路。其从郭某某处得知若将废旧电池拆解、熔炼,制成铅块出售,利润会很高。面对高额利润诱惑,冯某某在没有经营危险废物许可证,也没有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大量收购废旧铅酸电池,组织工人利用郭某某的炼铅设备,进行废旧铅蓄电池粗加工,炼制生铅。郭某某明知冯某某从事非法炼铅活动,仍让其使用自己的设备,并给与技术指导。

       2022年8月开始,冯某某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未经任何部门审批的情况下,在省内省外四处收购大量废旧铅酸蓄电池,在中站区境内租赁厂房,以“黑作坊”形式,雇佣工人对废旧铅酸蓄电池进行拆解、冶炼。8月18日,中站区环境监测点出现异常,发现该公司涉嫌非法拆解废铅蓄电池,其生产区内有大量已经被拆解的废铅蓄电池壳,经称量核算,共拆解废旧铅酸电池18.7783吨。

       协作配合,开启案件侦办  

       案件发生后,中站区检察院通过与中站区环保分局常态化联系,及时了解到该案件线索,经审查材料,发现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并建议区环保分局向区公安分局移交犯罪线索。2023年1月19日,区环保分局向区公安分局移送犯罪线索。2月23日,区检察院及时启动办案监督程序,督促公安机关立案。2月27日,区检察院组织召开联席会议,邀请区环保分局、公安分局参会,就在案证据等进行沟通交流,通过环保局查处时的现场照片、视频和专业机构的鉴定等证据,锁定冯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酸电池的违法事实。2月28日,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冯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立案侦查。

       案件提请逮捕后,在检察官问到除了冯某某自己还有没有其他人共同经营时,冯某某为隐瞒真相,咬定“窝点”是他一个人开的,但在问及如何联系的工人,从何处购买原料、设备以及如何进行交易等诸多细节问题时,冯某某的回答遮遮掩掩,欲盖弥彰,谎称他人所有。经公安机关核实,查无此人,系冯某某编造。移送审查起诉后,在检察官耐心释法开导下,冯某某最终交代了炼铅设备属于郭某某所有,在安装调试设备时郭某某还给予技术指导,郭某某在这起污染环境案中必然发挥了重要作用。办案检察官分析后,建议公安机关将郭某某抓获归案,移送审查起诉。5月6日,公安机关将郭某某抓获归案。8月25日,中站区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依法对郭某某提起公诉。此外,为了追查废旧蓄电池的来源,从源头上彻底斩断这个非法生产链条,检察机关督促公安机关进一步深入侦查。   

       开庭审理,受到法律制裁

       7月21日,中站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拆解废旧铅酸蓄电池污染环境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承办检察官以污染环境罪对冯某某提起公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中站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全部采纳,当庭宣判:被告人冯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宣判后,冯某某认罪伏法,均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对新时代美好生活的热切期待。”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负有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使命职责,中站区人民检察院利用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工作机制,凝聚司法合力,对污染者重拳出击,有力地震慑了潜在的污染环境行为人,与全区各部门共同保护我们的家园,维护我们的生存环境。

链接: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铅蓄电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和废水处理污泥,以及废旧铅酸蓄电池回收过程产生的废渣、含重金属污泥,经拆散、破碎、杂碎后分类收集的铅蓄电池均属于危险废物。采用落后方法冶炼加工过程会产生大量的含铅烟尘或重金属废水,会导致造成地下水、大气和土壤的污染,危及农作物和植物生长,严重危害人类健康,对人体神经系统和骨骼造成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利用的经营活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撰稿人:席营军、李少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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