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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
2023-10-23 17:48:16       来源:山西省政府办公厅

导读: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山西省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印发,旨在促进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依规报告生产安全事故,防范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行为发生,规范涉嫌瞒报生产安全事故信息处置,建立完善长效机制。

     《规定》强调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完善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主要负责人作为事故报告第一责任人,对瞒报事故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情况紧急时,可以直接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上级部门或领导个人要求下级参与或者配合瞒报事故的,下级应当拒绝,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规定》指出要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力量,支持生产经营单位职工依法行使安全生产批评权、检举权、控告权,监督所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鼓励村(社区)网格员、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殡葬行业从业人员、户籍民警、保险理赔等人员积极提供瞒报事故线索。对瞒报事故举报核查属实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并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规定》提出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对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提供的共享涉嫌瞒报事故信息的处置,对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进行比对、甄别,提出处置意见;负责将比对、甄别的涉及人员死亡的涉嫌瞒报事故信息移交或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提级核查由下级政府负责核查的涉嫌瞒报事故。负责核查的政府对已经受理的涉嫌瞒报事故举报,若实名举报的,立即组织核查;对匿名举报的,具备核查基本条件,有具体的事故单位名称、时间、地点、死亡人数、死者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的,立即组织核查;举报事项经核查不属实的,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并依法保护被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瞒报事故,由县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于接到核查报告2个工作日内通过《生产安全事故统计信息直报系统》上报事故统计信息和核查报告。经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瞒报事故,各级政府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事故调查程序。上级政府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政府负责调查的事故。

      《规定》明确凡被查实参与或配合瞒报事故的单位和个人,严格依法依纪给予处罚或者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核查工作不认真、走过场,核查不及时、失职渎职的,由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经核查属实的瞒报事故,由相关单位依法处理: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逃匿的处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瞒报事故负有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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