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廉政调研信息权威发布平台
当前位置:首页 > 纪法小课 > 正文

瓮安法院依法判决一特大售车诈骗案 涉案金额达232万余元
2023-06-28 09:06: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导读: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车辆销售诈骗案,被害人达24人,涉案金额2327118元。

  近日,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特大车辆销售诈骗案,被害人达24人,涉案金额2327118元。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明于2018年成立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杨某红为该公司行政人员,后二人以公司名义,在广州、福建等地的汽车租赁公司租赁车辆,并伪造“购鑫车”促销活动,与杨某远、左某艳签订《合伙协议书》,由杨某远、左某艳缴纳20万元加盟费给赵某明后成为代理商。

  赵某明利用杨某远、左某艳在瓮安县与多名被害人签订汽车租赁合同,将所租赁车辆以“以租代购”的名义推销给被害人,约定由被害人支付车辆总价的30%即可提车,且在三年租期内免交租金,租赁期满后再付总价的20%就可以过户到被害人名下。被害人签订合同拿到车后,赵某明为被害人支付短期租金后就不再交纳租金,导致被害人的车辆因未及时交纳租金被租赁公司收回。赵某明在明知无能力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共骗取24名被害人金额共计2327118元。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27118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同时,因二被告人之前在广东省有其他犯罪行为,本案犯罪行为系漏罪行为,依法应数罪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明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红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并责令被告人赵某明、杨某红共同退赔24名被害人因本案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

  法官提醒

  近年来,诈骗分子的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瓮安法院再次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进行车辆、房屋等大宗消费时,一定要从正规渠道购买,对于优惠、减免明显异常的销售行为,一定要提高警惕,这有可能就是诈骗分子的圈套,切莫贪图一时的“优惠”而掉进不法分子的陷阱。

     

免责声明:

※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来自媒体转载或由企业自行提供,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以上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非授权发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审核并处理。

频道精选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