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须保护 惩罚性赔偿则未必 2022-10-30 18:36:14 来源:法治日报--法治网
为了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规定了惩罚性赔偿条款,对于打击生产经营违法侵权行为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从目前消费维权司法实践来看,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仍存在不少争议,甚至有许多职业打假人批量购买商品后批量起诉,试图利用惩罚性赔偿机制为自身牟利。
记者近日梳理了山东烟台法院今年以来审理的几起因购买不合格商品而主张惩罚性赔偿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以期通过以案释法,引导全社会增强诚信意识,共同创造诚实守信的社会环境。
网购手机并非国行
构成欺诈三倍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邢其栎
2021年9月,林某通过某购物网站在陈某经营的店铺内购买了一部内存为512G的苹果手机。然而收到手机后,林某发现,配套的充电器、数据线等配件并非其宣称的原装正品,且手机使用过程中出现卡顿、耗电快、卡屏等问题。林某通过苹果官网查询,显示该手机已激活,保修及技术支持已过期。随后,林某又拨打苹果官方客服电话查询,确定涉案手机为64G改512G,且非国行手机。由于双方沟通无果,林某向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陈某退还货款5345元,并支付三倍经济损失即16035.00元。
招远法院认为,林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确系从被告陈某处购买的涉案手机,双方由此建立网络购物合同。林某支付了与国行正品价格相差无几的购机款,陈某理应按照约定交付原告全新国行正品手机,却发给林某人为改装的非国行正品手机,其行为已构成欺诈。结合查明事实,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规定,按照购买商品价款的三倍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陈某返还林某货款5345元,赔偿林某经济损失16035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短期多次购货索赔
并非消费仅获退款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孙巧
李某在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分四次通过网购的形式在某海外代购商铺购买某功能性保健品,货款金额共计3491元。
其间,李某委托鉴定机构对该保健品进行成分检测,检测结果为该产品中含有违禁成分他达拉非,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称其在最后一次购买使用之后感到身体不适。李某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遂于2020年10月向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商家退还货款,并予以十倍赔偿。
某海外代购商铺辩称,他达拉非在淘宝网和一般药房均有销售,且在产品介绍中有明确说明。同时,根据用法用量,一盒可以吃两个月,而李某四次购买本产品的间隔时间很短,其行为属于知假买假,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订单总金额进行讹诈。
法院经审理认为,他达拉非已被列入抗疲劳功能产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故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支持李某退货退款的请求。
此外,李某明知每盒保健品可以食用两个月以上,却在不足一个半月的时间内多次购买,且李某对成分进行检测的时间发生在第三次购买行为后、第四次购买行为前,其行为不符合普通消费者的正常消费习惯。综合考虑李某在牟平法院有十余起同案由涉诉案件,且诉讼请求均为退款并赔偿十倍货款,可认定李某购买涉案产品具有牟利目的,不具备消费者的主体身份,故对其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手车实为事故车
可适用惩罚性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鞠宇昕
买方和卖方签订二手车购买合同,卖方作出该车没有发生事故的承诺,买方保养车时却被告知属于事故车。近日,山东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认定被告某二手车经销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购车合同可撤销,并处三倍赔偿。
法院查明,2021年7月,陈某到某二手车经销处协商购买二手丰田牌小型轿车一辆,陈某询问该车是否为事故车,某二手车经销处承诺该车没有发生过事故,只有一两处补漆。陈某遂于当日分三笔向被告支付购车款共计52000元,被告将车过户给原告。后原告到4S店保养时,得知该车更换过左后门,水箱进行过切割。经鉴定,该车在原被告买卖前属于事故车。陈某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遂诉至开发区法院。
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以隐瞒手段,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签订机动车买卖合同,对原告构成欺诈。被告未主动向原告提供车辆事故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甚至在原告询问是否是事故车时回答只有补漆,隐瞒了足以影响原告是否愿意购买的真实情况,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网购海参声称腹泻
证据不足难获赔偿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员 于蕊
2021年1月,黄某通过衣某在上海某公司旗下的商城开设的某店铺购买了干海参两份,单价850元,货款共计1700元。黄某当日付款并于4天后收货。后黄某以海参质量和外包装与网上宣传不符、食用后拉肚子为由,将衣某起诉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要求衣某退还货款并赔偿十倍货款损失。
法院通过衣某提交的证据及在司法文书网上查阅的判决书,发现黄某曾在福建等地法院起诉多起买卖合同案件,具有起诉频繁多次性。同时黄某多起案件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完全相同,本案也使用模板化起诉状,连所列产品都未进行修改,起诉状中将海参写成燕窝,具有高度雷同性,黄某购买海参的动机很明显不是为个人或者家庭生活需要,而是以索赔牟利为目的,难以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故不应受到法律保护。
此外,食品安全法对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的包装有明确要求,衣某销售的散装海参外包装上缺乏法律规定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予以退款;案涉海参不在禁止进口之列,黄某主张食用后拉肚子也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黄某主张该食品严重危害其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退还黄某货款,驳回黄某其他诉讼请求。
知假买假意图牟利
十倍索赔不受保护
□ 本报记者 梁平妮
□ 本报通讯 员金莉
2021年7月,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某村村民小陈向蓬莱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其在某网购平台上青岛某公司开设的店铺购买了标识为“泰国进口”的6件燕窝。收货后发现燕窝口味有问题,也没有标签及进口证明等文件,要求退货退款遭拒,遂诉至法院。
法院另查明,自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小陈多次通过不同网购平台购买不同商家类似产品,先后在法院起诉十余起案件,均为网上购物要求退货退款并要求货款的十倍赔偿。
蓬莱区人民法院认为,青岛某公司在网购平台出售的燕窝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应当向小陈退还相应货款。小陈的行为与普通消费者的消费习惯明显不符,可以认定其系以牟利为目的而购买涉案产品,以购买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为由要求获得惩罚性赔偿的目的明显,故不受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的惩罚性赔偿规则保护。法院最终判决青岛某公司返还小陈货款,驳回小陈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表示,不是所有的“知假买假”行为均能够获得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中主要从职业打假人是否具有消费者身份,以及销售者所售产品是否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损害两方面来进行判断。对于所售产品具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成分,确实对人体健康具有严重损害的,一般会支持惩罚性赔偿;对于购买者出于牟利目的而非为生活需要购买产品,不符合正常消费习惯,违背诚信原则,且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产品损害人体健康,同时,原告大多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有多起相似情形的诉讼案件,难以认定其消费者身份,最终可能仅支持退货退款。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老胡点评
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但损害了消费者财产权益,而且危害了消费者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扰乱了市场秩序,因此,执法司法部门应当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同时,执法司法部门在办理、审理消费者投诉、起诉案件时,应当严格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对违法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符合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的,严格依法予以惩处。
但执法司法部门在办理、审理消费者投诉、起诉案件时,也要区分不同情形,坚持处罚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决不可随意适用惩罚性赔偿,一定要区分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坚持做到执法司法结果合情、合理、合法,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
此外,针对现实生活中频频出现的“以牟利为目的的职业打假人”等争议问题,相关立法机构应及时制定、颁布具体明确的规定,使执法司法人员能有所遵循,更好地维护法治的统一性。(胡勇)
免责声明:
※ 以上所展示的信息来自媒体转载或由企业自行提供,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网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网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如果以上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者非授权发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的,请在30日内进行。
※ 有关作品版权事宜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审核并处理。